(勞社廳發[200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農業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共同制定了農藝工等4個國家職業標準,現印發施行。
附件:農藝工等4個國家職業標準目錄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農藝工等4個國家職業標準目錄
序號 職業編碼 職業(工種)名稱 備注
1 5-01-01-01 農藝工
2 5-04-03-01 水產品原料處理工
3 X5-01-01-05 農作物種子加工員(☆) 試行
4 X5-03-05-07 寵物醫師(☆) 試行
注:“☆”號表示新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