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2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招生委員會,華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員會,各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和省有關精神,201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繼續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落實責任,規范考試組織,綜合治理考試環境,深入實施陽光工程,確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全、公平、公正、有序。現將《2012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見附件)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緊抓考試安全工作不放松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校務必要把考試安全作為高考工作的第一要務來抓,要緊抓不放松。主要負責同志對高考試題試卷安全要親自抓、負總責。要進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建設,強化保密責任,落實責任到崗到人。要協調各有關方面對保密場所和保密環節進行全面的檢查,不留任何安全隱患。在試卷到達前,要調試并固定好視頻監控攝像頭位置,確保不留盲點,值班期間切實加強巡查力度。對保密及值班工作人員要強化培訓,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使命意識,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試卷到縣后,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一把手要親自帶班做好保密值班。在試卷和答卷的保管、運送、交接等工作中,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格交接手續,確保萬無一失。
二、切實做好高中新課改后的首次考試組織工作
2012年我省將進行新課改后的首次高考。考試前必須加強對涉考工作人員的培訓,尤其是考試實施各環節具體操作的培訓。考試中必須強化管理,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根據我省新課改招生考試方案,今年將在普通高考中進行外語聽力測試,成績記入外語科總分。外語聽力測試組織,涉及設備、線路、電力以及外部環境、人為因素等諸多方面,要盡早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對擬設考點的聽力設備要抓緊檢查驗收,并進行試聽試用,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要高度重視并嚴密組織聽力測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考試實施中出現的相關問題,要嚴格按照相應預案妥善處理。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涉考人員的聘用和管理機制以及培訓措施,倡導和鼓勵建立監考人員管理數據庫,制定相應的管理及考核辦法,充分發揮監考人員的積極性。要完善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預案,進一步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三、加強考試環境的綜合治理
要結合教育部、財政部推行的標準化考點建設,加大建設力度,加快建設步伐。今年,每個考場要配備鐘表和金屬探測器,考生不允許帶計時用表入場,入場前逐一進行身份核驗和安全檢查。每個考點配備指紋識別設備和身份證閱讀器,對有疑問的考生進行檢查核實。考試中要充分發揮網上巡查系統的作用。2012年所有擬設高考考點的學校,每個考場必須實現視頻監控,并對考試過程全程錄像。個別考點由于搬遷等因素不能實現視頻監控的,須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后方可設為考點。考試中要加大監控中心監控員的作用,對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要嚴肅處理。要切實加大誠信考試教育宣傳力度,嚴肅考風考紀,堅決遏制考試舞弊歪風。
要繼續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考試環境的綜合治理。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河北省國家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08]5號)要求,積極主動配合公安、無線電管理、保密、城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重點打擊替考、利用無線電設備考場內外串通作弊和有組織的團伙舞弊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防范和打擊考前通過互聯網、手機等傳播涉嫌泄密或詐騙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行為,確保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
四、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公開公示的具體要求,細化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及錄取等各階段信息公開的內容,提高信息公開的時效性。對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照顧的考生,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按規定進行驗證并公示。對藝術、體育及相關特殊類型招生,招生院校要公布招生簡章、考試成績查詢辦法及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公示日期截止到我省高考錄取工作結束為止。省教育考試院在院網站上公開相關招生考試信息,并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對公示期間內的舉報情況,要認真對待,配合相關部門嚴肅查處。
五、平穩推進招生考試改革
201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在維持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進行微調:
一是專科一批和專科二批合并為專科批。201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將專科一批和專科二批合并為專科批,專科批設一志愿、二志愿和三志愿,三志愿為省內院校。二志愿和三志愿實行征集方式;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每個志愿各設置十個院校志愿。
二是調整對口招生的辦法。2012年對口招生化工類和服裝類采用單獨填報志愿、單獨組織考試、單獨錄取備案的方式。報考化工類和服裝類的考生在參加文化考試和專業考試報到時,即進行志愿填報。考試后招生院校按考生成績結合填報志愿順序進行錄取,6月15日到省教育考試院備案。旅游等12類專業仍沿用往年招生辦法,考生的志愿填報和錄取工作安排在文化成績公布后進行。經省教育廳黨組決定,自2013年起,對口招生中不再單列化工類和服裝類,化工和服裝類專業實行部分高職院校的單獨考試招生,擬學習這兩類專業的考生可參加院校的單獨考試招生,也可同時報名參加普通高考。
三是高職單獨考試招生改革試點院校增加到19所。經省教育廳批準,2012年河北省藝術職業學院等19所高職院校進行單獨考試招生改革試點。單獨考試招生對象為取得2012年河北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的考生(含對口考生)。每名考生只能報考一所院校,具體報考時間、報考辦法、考試時間、錄取備案具體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
四是考生試卷復查結果在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公布,考生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查詢。高考成績公布后,允許考生進行查卷。試卷復查后,在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網址:
http://www.hebeea.edu.cn)上公布查卷結果,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憑考生號和登錄號進行查詢;若需要書面結果,可到縣級招生考試機構打印。
六、努力為考生、高校提供優質到位的服務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細化考試招生各環節的工作,在各環節工作中為考生提供方便。要結合重要工作環節和工作時段,廣泛宣傳高考基本政策、改革措施、程序規則、誠信考試等各項做法、措施和要求。要適時進行高考預警或案例宣傳,揭露中介欺詐伎倆,提醒考生和家長避免上當受騙。解決好考試期間考點的照明供電、醫療保障、安全保衛、考生食宿以及防止噪聲干擾等問題,為考生考試發揮水平、實現報考意愿積極創造和諧、良好的條件和氛圍。加強信訪咨詢服務站的建設,解決好考生上網困難、密碼補辦、查詢信息和其他招生咨詢事項。在招生過程中,積極主動與招生院校聯系和溝通。完善本科批次的模擬投檔辦法,加強與招生院校的互動,使他們及時準確地了解考生報考情況,修改投檔比例和調整招生計劃。
附件:2012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河北省招生委員會
2012年3月30日
附件:
2012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為做好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且戶口在我省的中國公民,具備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資格:
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⑵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含應屆生)或具有同等學力;
⑶身體健康。
2.符合下列條件且戶口在我省的中國公民,具備對口招生報名資格:
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⑵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含綜合高中的職業班)、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畢業;
⑶身體健康。
其中,旅游專業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3.報考藝術、體育和對口專業的考生要有一定專業基礎。考生根據自己所學專業選擇相應的專業類。
4.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⑴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⑵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⑶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⑷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⑸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⑹外省在我省借讀和中等職業學校招收的外省籍等戶籍不在我省的考生。
5.報考科類有:文史、藝術文、體育文、理工、藝術理、體育理、單獨招生;藝術文、體育文考生可兼報文史專業,藝術理、體育理考生可兼報理工專業。藝術類包括美術類、音樂類(分聲樂、器樂)、舞蹈類、編導類、播音主持類、書法專業、表演專業等,報考以上各類(專業)的考生,均須按藝術類報名。我省美術、音樂(分聲樂、器樂兩項)、舞蹈等三類專業實行全省聯考。
對口招生報考專業類有:旅游類、服裝類、財經類、農林類、畜牧獸醫類、機械類、電子電工類、建筑類、計算機類、烹飪類、醫學類、化工類、采礦及安全工程類、學前教育類。
6.按照教育部要求,為加強對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進行電子注冊,下列考生均須參加普通高校招生或對口招生報名:
⑴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文化課統一考試的考生;
⑵參加對口招生全省統一考試的考生;
⑶參加保送生等提前單獨招生的考生;
⑷報考體育單招(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考生;
⑸參加經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批準的院校單獨招生的考生;
⑹其他參加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或備案的考生。
7.在公辦學校(含改制學校)就讀的應屆考生,其常住戶口與所在就讀學校不在同一設區市的,考生應到其常住戶口所在設區市所轄招辦報名(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跨設區市招收的學生除外)。考生確需在就讀所在設區市報名的,須由常住戶口所在設區市學籍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證明,方可報名。考生報名時應提交戶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證、學考準考證等有效證件、證明(以招生考試機構要求為準),由報名點對其報名資格進行審查。
社會考生必須到戶口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地點進行報名,報名時需交驗戶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證、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書等有效證件(以招生考試機構要求為準)。
在經市教育局核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社會考生在戶口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地點進行報名;在異地民辦學校就讀的社會考生,因特殊情況確需跨市報名的,須經借讀地設區市級招生考試機構同意后可以在借讀地報名;市內跨縣是否可以借考,由各設區市級招生考試機構確定。
在我省定居并具備報名資格的臺灣省考生可在居住地市級招生考試機構報名;在我省定居并具備報名資格的外國僑民,持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也在居住地市級招生考試機構報名。
外省在我省借讀和我省在外省借讀的考生需回戶口所在省報名。
8.報名時間全省統一規定,于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進行。有關要求按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1]32號)執行。
9.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中學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10.考生的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辦法(試行)》規定,根據教育部和省制定的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可根據本地實際,在本轄區內設立若干報名點具體負責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檔案中,其中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的鑒定內容反映在考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2.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評語,在報名期間由報名點管理員依據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做出的鑒定結論通過網上報名系統進行錄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⑵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三、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和面試
14.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檢查,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執行。體檢工作由縣級(含)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有條件的地方應成立體檢站,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以及河北省招生委員會、河北省衛生廳《關于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冀招委普[2010]9號)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考生必須如實填寫“既往病史”,對于隱瞞“既往病史”或入學復查與高考體檢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有權取消其入學資格。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考生,應當場提出申請復查,或在得到本人體檢結果5天內向當地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查,經體檢領導小組批準后,進行復查,體檢結果以復查后的為準。如考生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應于接到復查結果后15日內通過當地招生考試機構逐級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復查申請,由省招生委員會指定的終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果做出終裁定。
體檢結束后,市、縣招辦應將體檢結果通知考生,為考生填報志愿提供準確的依據。
15.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意見。補充意見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6.部隊院校的面試和身體復檢以及公安院校的政審、體能測試和面試工作具體按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辦理。其他有面試等特殊要求的高等學校的面試等工作按有關文件執行。
17.各高等學校及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招生體檢、面試的有關規定,不得改變體檢、面試標準,未經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員會批準不得組織面試。
四、考試
18.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和對口招生河北省統一考試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全國統考時間表由教育部發布,對口考試時間表由省招生委員會發布。考試時間表如下: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時間表
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6月7日 |
9:00—11:30 |
語文 |
15:00—17:00 |
數學 |
6月8日 |
9:00—11:30 |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
15:00—17:00 |
外語 |
對口招生河北省統一考試時間表
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6月7日 |
9:00—11:30 |
語文 |
15:00—17:00 |
數學 |
6月8日 |
9:00—11:30 |
教育理論/采煤概論 |
15:00—17:00 |
英語 |
19.考試科目
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科目為:文科為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為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
語文、數學、外語試卷滿分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各為300分,總分為750分。其中外語科目筆試為120分,聽力測試為30分,聽力測試在筆試考試開始時進行。
外語考試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還須進行專業測試,測試要求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報考用蒙語授課的高等學校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時,加試蒙語文,并計入總分。
⑵對口招生考試分文化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
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各科滿分均為120分。其中英語科不進行聽力測試。
報考旅游類、財經類、農林類、畜牧獸醫類、機械類、電子電工類、建筑類、計算機類、烹飪類、醫學類等10類考生,專業考試為專業理論考試和專業技能測試,專業理論滿分240分,專業技能150分。專業理論課考試與專業技能測試均同期進行,分類別采取全省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統一登分的辦法,由有關高校承辦。
報考學前教育和采礦及安全工程類的考生,專業考試為專業理論考試。學前教育類為教育理論,采礦及安全工程類為采煤概論,滿分各390分,與高考同期進行。
報考化工類和服裝類的考生,專業考試分專業理論考試和專業技能測試,專業理論滿分240分,專業技能150分。文化考試與專業考試(含專業理論和專業技能)同期進行,由有關高校承辦。
具體各類專業考試安排見《關于做好2012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對口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2】3號))。
20.考試的組織與管理。考區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況需要增設考區或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地區增設考點的,須報省招生委員會批準。所有擬設高考考點的學校,每個考場必須實現視頻監控,并對考試過程全程錄像。個別考點由于搬遷等因素實現不了的,須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后方可設為考點。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為加強考場管理,繼續由省統一隨機編排考場。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準考證》存根由各市招生考試機構統一打印,一式兩份,其中一份貼在考場門口方便查驗。《準考證》由縣招生考試機構打印并加蓋公章統一塑封,考前三天將《準考證》發給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是考生參加考試和入學報到的重要憑證。
考試工作人員隊伍要相對穩定。每場配備不少于兩名監考人員,各考場監考人員不得為同一單位。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今年不實行網上巡查的考點,除每場配備三名監考人員外,還必須在縣與縣之間調換主監考員。主監考員必須是熟悉高考考務且擔任監考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各考區副主任至少有一名外縣的教育局領導擔任,各考點必須有一名外縣科級(含)以上干部任考點副主考。每科考前必須抽簽確定監考人員,確保四個半天不重復。監考及考試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高三年級班主任、任課教師統考期間不得在本縣從事監考和其他與考試相關工作;當年有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一律不得參加當年的統考相關環節工作。各市、縣在統考前必須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實施細則》采取多種形式嚴格培訓監考人員及工作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在統考期間不得從事監考和其他與考試相關工作。各縣及有關中學必須在統考前加強對考生的考風考紀教育,力求把違紀、舞弊因素在考前化解。
考試的實施程序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實施細則》執行。
為保證考試的順利實施,今年省、市繼續向考點選派巡視員,省招生委員會采取由高等學校包市的辦法,向每個考區選派巡視員。各市也要選聘熟悉監考工作的干部或教師到所屬縣巡視考場。各市及有關高等學校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把好人員選聘關,認真培訓,明確職責。具體要求按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辦理。
21.試卷的管理。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省級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等學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等學校必須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行管理,加強監督和檢查。要嚴格按《河北省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認真做好統考試題及答卷的安全運送、交接、保管、保密工作。要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報后立即報告省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統考答題卡或答卷保存到當年12月底。
22.外語口試。報考外語和有外語口試要求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其中英語口試由各市負責,俄語口試由河北師范大學負責,日語口試由河北大學負責。英語口試時間為6月13日至14日,俄語、日語為6月13日。考生要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攜帶《準考證》和身份證參加口試,逾期不再補試。口試成績滿分為150分,不計入總分。
五、招生章程
23.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范,且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等學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等學校須于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于4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河北省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高等學校應在4月底前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加蓋主管部門公章后寄送至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26.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高等學校報送給我省的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六、關于招生來源計劃管理
27.今年在我省招生的普通高等學校繼續在網上使用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報分專業招生計劃。高等學校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上,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和我省在教育部計劃管理網上設置的各批次、科類及其代碼,準確地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要嚴格執行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計劃,不得擅自突破國家下達的規模數。未經教育部批準和備案的,我省一律不安排招生。
28.省教育考試院將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政策,對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等學校的分學校、分專業生源計劃進行審核確認。在教育部賦予省級招辦的修改權限內,對高等學校報送的計劃內容進行規范和修正,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生源計劃,將按我省向社會公布的格式放在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http://www.hebeea.edu.cn)上,學校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對我省已審核通過的生源計劃進行核對確認。招生計劃一旦向社會公布,招生院校不得隨意更改。
29.在錄取過程中,各高等學校應加強與主管部門和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的溝通,及時準確的掌握生源情況,要根據生源情況集體研究決定是否調整本校計劃。招生計劃的調整嚴格按教育部規定進行審核辦理。
七、評卷
30.省教育考試院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評卷的領導工作。
今年我省全國統考試卷和對口招生的語文、數學、英語試卷以及采煤概論、教育理論科目繼續實施網上評卷。
評卷人員的選聘,由承擔評卷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評卷點)提出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各評卷點所聘中學教師一般不得低于評卷員總數的30%。
評卷點必須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要成立評卷領導組和學科領導小組。評卷點在評卷員報到或評卷中,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不合格的評卷員應及時予以辭退,對違規的評卷人員報省招生委員會并責成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評卷點必須嚴格把好評卷質量關,要建立強有力的質量檢查組和復查組,省教育考試院將選調質量檢查人員檢查評卷質量。對評卷差錯多的學科,省教育考試院將責令重評。評卷結束時,各學科小組寫出試題分析和評卷總結。
承擔網上評卷任務的評卷點要提前做好各學科的網上評卷準備工作。要按照評卷和保密有關規定及要求,制訂評分細則,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評卷管理,合理安排評卷進度,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按時、優質完成評卷任務。
八、填報志愿
31.志愿填報全部以遠程網方式進行。6月24日18時至27日18時填報本科二批及以前的各批次和對口本科批的第一志愿;在本科二批二志愿征集時,填報本科三批的第一志愿;在本科三批二志愿征集時,填報專科提前批、專科批及對口專科批第一志愿。每段志愿填報時間和每批次志愿征集的具體時間印制在《準考證》上,并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媒體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32.批次安排
本科提前批A包括院校進行專業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含部分獨立學院和民辦院校的本科專業)和本科一批院校使用我省藝術聯考成績錄取的藝術類本科專業、本科一批院校的普通體育專業及其他提前批院校(含軍隊、公安、司法等類)中使用本科一批線錄取的本科專業、本碩博連讀專業、免費師范生及省招生委員會批準列入該批錄取的本科專業。
本科提前批B包括本科二批院校使用我省藝術聯考成績錄取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和本科二批院校的普通體育類本科專業及其他提前批院校(含軍隊、公安、司法等類)中使用本科二批線錄取的本科專業、省招生委員會批準列入該批錄取的本科專業。
本科一批包括教育部批準進入國家“211”工程的高等學校及原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和省招生委員會批準列入該批錄取的文、理科本科專業及本碩連讀專業。
本科二批包括往年在本科二批錄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的本科專業,獨立學院或民辦院校中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高校的相應本科專業和經省招生委員會今年批準在本批次錄取的高校和專業。
本科三批包括獨立學院和民辦高等學校的本科專業。
專科提前批包括公安、司法院校、海洋運輸和藝術、體育等招生科類的專科專業及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規定提前錄取的專科專業。
專科批為除專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高職(專科)專業。
自主選拔錄取、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及計劃性質為定向等特殊類型招生,在本一特殊類型批、本二特殊類型批和本三特殊類型批錄取,專科專業隨批進行。
對口招生分為對口本科批和對口專科批。對口本科批隨本科二批同時錄取,對口專科批隨專科提前批同時錄取。
單招批包括保送生、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體育單招)、高職(專科)單招等單獨招生的學校和專業。
33.志愿設置
⑴普通文史、理工類專業
本科提前批(A、B)和專科提前批設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實行征集方式。每段一志愿錄取后,公布缺額計劃進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設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實行征集方式。每批一志愿錄取后,公布缺額計劃進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實行平行志愿投檔。
專科批設一志愿、二志愿和三志愿,三志愿為省內院校志愿;二志愿和三志愿實行征集方式;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實行平行志愿投檔。
⑵藝術、體育類專業
本科提前批(A、B)設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實行征集方式(院校校考藝術類本科專業考生只填報一個一志愿,不統一組織征集)。一志愿錄取后,公布缺額計劃進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
本科三批和專科提前批設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實行征集方式(院校校考藝術類專業志愿考生每批只填報一個一志愿,不統一組織征集)。一志愿錄取后,公布缺額計劃進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院校校考藝術類專業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平行的幾個院校專業志愿不得跨類填報。
有藝術屬性的非藝術專業志愿填報在相應藝術類專業批次志愿欄內,與藝術類專業同批投檔。
⑶對口招生類
對口招生本科專業志愿填報在本科二批志愿欄內,與本科二批同時錄取,專科專業志愿填報在專科提前批志愿欄內,與專科提前批同時錄取。每批設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實行征集方式。一志愿錄取結束后,公布缺額計劃進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實行平行志愿投檔。考生不得跨類填報。
⑷本一特殊類型批、本二特殊類型批、本三特殊類型批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
定向就業招生以個人填報的定向志愿為準,考生不再與定向單位簽訂協議,考生填報的定向志愿即視為愿意到定向單位就業,定向單位只與委托培養高校簽訂協議即可。
34.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以及國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規定后,參考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和專業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所有志愿均須由考生本人按規定時間登錄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http://www.hebeea.edu.cn)填報,并在網上進行確認。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進行確認而違規退出填報系統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35.各市、縣、各高等學校要做好考生填報志愿的咨詢工作,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種宣傳形式為考生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繼續規范宣傳秩序,嚴格限制以贏利為目的、大規模人群聚集等形式的宣傳咨詢活動。
九、考生檔案
36.考生檔案分電子檔案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兩部分。
37.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普通高中應屆考生的學業水平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報考軍隊、公安、司法等院校的政審、面試結論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7部分。上年已被高校錄取而未報到入學的考生信息記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省教育考試院總體負責并組織建立考生的電子檔案。各市、縣負責組織考生報名、體檢等信息的填報、采集、核準和確認工作。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采集考生的成績和志愿信息并對考生各種信息進行整理匯總,組建考生電子檔案。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為確保電子檔案中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考生電子檔案僅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專用。未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任何招生考試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向高等學校、社會或個人提供。與電子檔案相對應的紙介質材料由各市、縣保存至第二年六月底。
高等學校根據考生電子檔案決定是否錄取。錄取后高等學校應及時下載并長期保存被錄取考生電子檔案,根據下載的電子檔案信息打印考生體格檢查表、考生報名登記表等信息,作為考生的紙介質檔案材料保存。
38.考生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考生被錄取后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密封,由考生本人自帶入學。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要專人負責,安排好值班,保證考生及時取到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
十、錄取
39.錄取工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40.省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河北省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高考成績,按照一定比例并綜合考慮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進行,由省教育考試院具體組織實施。
42.錄取工作分段分批次進行,第一段為本科提前批(A、B)、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第二段為本科三批;第三段為專科提前批、專科批。
對口本科批隨本科二批錄取,對口專科批隨專科提前批錄取。
單招批中的保送生、體育單招、高職(專科)單招等學校和專業的錄取,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時間進行。
43.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應控制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根據平行志愿不能續發檔案的特點,為大限度保障考生利益,建議學校調檔比例掌握在110%以內,如高校未按時上報調檔比例,省教育考試院將按105%掌握。
44.河北省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每個志愿設置五個并列志愿院校(專科批每個志愿設置十個并列院校,下同)。投檔時,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各高校提出的調檔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20%),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首先將同一科類的控制線上未錄取的考生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再依次投檔,具體地講就是先從排在第一位的考生開始,根據考生填報的A、B、C、D、E五個平行志愿院校,計算機從A志愿院校開始依次檢索,首先投給A院校,如成績不夠或者沒有缺額,則投給B院校,以此類推,一旦遇到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就投檔給該院校;然后再投排在第二位的考生,直到所有院校計劃滿額或者沒有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為止。如果某一考生所填報的平行志愿院校都不符合投檔條件,就不能被投檔。考生每批每個志愿所填報的平行志愿院校中,無論有幾個院校達到投檔分數線,只要按投檔規則投到其中一所院校,即享受了平行志愿的投檔機會,就不能再投檔到其他院校;或者所報志愿院校均沒達到投檔分數線,該考生也享受了平行志愿的投檔機會。
另外,當某院校調檔分數遇到多名考生成績相同且多于應投考生數時,按文化成績投檔的,依次比對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也就是先比較語文成績,優先投語文成績高的考生檔案;若語文同分,再比較數學,若數學同分,則比較外語。若單科成績均相同,則全部投檔。按專業成績投檔的,專業成績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檔。
45.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根據高等學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省教育考試院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投檔前向各有關高等學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等學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內所有高等學校在省教育考試院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后,省教育考試院開始進行平行志愿投檔,并負責向社會公布各高等學校實際招生計劃數和低投檔分數等信息。
46.按照我省高中新課程改革后的高考方案規定,普通高中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必備內容記入考生電子檔案。投檔考生在同等條件下,高等學校優先錄取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等第高的考生。其他符合高考報名條件,沒有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考生,錄取時暫不做要求。
47.按照教育部規定,高等學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要求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應按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河北省相關規定向招生院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向高等學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完成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48.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試院所規定程序和時間,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經聯系與溝通后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我省將依據教育部規定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9.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50.錄取時我省按志愿順序向高等學校提供考生電子檔案,先提供第一志愿考生電子檔案,高等學校一志愿錄取后,若未完成計劃,實行二志愿征集和錄取,不進行院校調劑。
51.高等學校錄取時,要正確處理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當同批錄取控制線以上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生源不足的高等學校(不含對口招生),學校申請,經省招生委員會研究同意,可適當降分錄取有志愿的考生。
52.藝術專業的錄取,具體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辦理。
53.體育專業的錄取
投檔規則: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體條件符合要求、專業和文化成績均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一般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參照考生所報志愿順序投檔。
投檔比例由招生院校提出。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對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錄取原則與我省投檔規則不同的招生院校,投檔比例可不受招生計劃120%的限制;錄取原則與我省投檔規則相同的,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錄取原則:錄取原則由招生院校根據學校實際制定。錄取時,省教育考試院按照我省投檔規則向招生院校投檔后,招生院校在投檔生源范圍內按照事先向社會公布的錄取原則進行錄取。
54.招收蒙語考生的專業,根據省定控制線,按蒙語語文和高考總分之和排序,參考考生志愿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55.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是給中西部鄉鎮衛生院定向培養從事全科醫療的臨床醫學專業人才,培養專業主要是臨床醫學、中醫學專業。訂單定向培養計劃作為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納入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規模。招收農村生源,優先錄取定崗單位所在縣生源。免費醫學生在獲取入學通知書前,須與培養學校和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簽署定向就業協議,承諾畢業后到有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6年。免費醫學生在學期間戶籍仍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在醫療衛生支出中統籌落實。
招生計劃均列在定向類本科提前批,執行我省本科二批普通文理科文化控制分數線。
56.2012年我省繼續在河北師范大學開展師范生免費教育試點工作,在本科提前批A錄取。考生被錄取為免費師范生后,須與培養學校和生源所在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承諾畢業后從事縣以下(含縣城)中小學教育10年以上。免費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安排。具體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河北省省屬師范院校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辦字[2011]83號)執行。
57.對口招生生源不足時,則將剩余計劃就地轉為普通招生計劃。
58.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考試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9.歡迎部屬和省外高校在錄取時向我省增加計劃。高等學校追加計劃時,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學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在高等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
60.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得換錄。
61.允許增加分值的項目和要求
錄取中允許增加分值的項目分為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項目兩部分,增加的分值在教育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招生委員會確定。
⑴教育部確定允許增加分值的項目及分值
第一類,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分值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①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且在報考當年經省專項測試認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增加10分;
第二類,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分值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①少數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增加10分;
②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青年增加10分;
③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④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⑤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
⑵河北省招生委員會確定允許增加分值的項目及分值
第一類,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分值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①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級體育競賽獲單項前六名或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且在報考當年經省專項測試認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者(如同一獲獎項目有多人合作完成,只取前三名)增加5分。
第二類,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分值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①省授予“教育世家”稱號的教師直系子女報考師范院校的增加20分;
②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增加10分;
③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增加5分;
④飛行學員早期培訓基地初檢合格學員增加10分;
⑤僑眷高知子女增加10分。
第三類,對口招生除參照執行以上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口考生報考對口招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分值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①獲省教育廳等五單位共同表彰的“創業明星”稱號的對口考生增加20分;
②全省職業學校技能比賽獲一等獎的對口考生增加20分。
符合增加分值條件的考生需按規定時間交驗相關證明或證書。同時具備上述幾項增加分值條件的考生,允許增加的分值不能累加,考生只能選擇其一。錄取時省教育考試院按考生允許增加的分值增加分數后投檔,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審查確定是否錄取。
62.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63.關于優秀回國人員子女、同時具有博士學位和正高級職稱人員子女的照顧問題,按教育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64.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河北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之一。同時須在高等學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等學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根據經省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須附加省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65.省教育考試院對所有高等學校的本科層次招生,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不再組織補錄或換錄;專科層次是否補錄,由省招生委員會視新生報到流失情況而定。
66.省教育考試院和高等學校應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并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考生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和高等學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67.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68.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考試院和高等學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一、定向就業招生
69.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由高等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十二、特殊類型招生
70.部分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的高等學校和部隊院校、公安院校的招生,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少數民族預科班等招生辦法,以及港、澳高等學校在內地的招生,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執行。
十三、信息公開公示
71.各級教育考試部門、有關高校和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我省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本省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市、縣招辦和學校負責公開我省有關招生政策,并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72.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于5月5日至6日攜帶相關的證明、證書到縣招辦進行驗證登記。市、縣招辦要會同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聯合審查考生戶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將本地區內享受照顧的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和班級及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縣招辦和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73.信息公示時間內,要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對舉報情況,要認真對待,配合相關部門嚴肅查處。未交驗相關的證明、證書或未進行公示的,錄取時一律不予照顧。
十四、關于新生入學報到和復查
74.錄取通知書是考生錄取后入學報到的重要憑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壓,應及時通知考生領取。考生被錄取后,憑錄取通知書和《準考證》到所在中學或單位領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自帶入學。有關中學或單位自高等學校錄取開始之日起到新生報到之日止,須安排專人值班負責此項工作,不得亂收費或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錄取通知書。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
高等學校根據經河北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75.高等學校對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內報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76.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將根據高等學校所報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及時在錄取考生數據庫中對相關考生予以注銷,由省統一報教育部備案。
77.凡被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如當年不報到,其錄取信息將于次年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如實記入考生電子檔案。
78.為維護招生工作的嚴肅性和信譽,堅決杜絕冒名頂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學。各普通高等學校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組織人員嚴格審查,認真審核學生錄取通知書、《準考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或人事檔案)和優惠照顧相關材料。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要注重群眾來信來訪等舉報工作,一旦發現偽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和體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高等學校將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于當年11月底之前報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對于復查不認真和庇護舞弊考生的,一經查出,追究有關復查人的責任。
十五、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79.省、市、縣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80.省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⑴執行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⑵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⑶匯總并公布高等學校在我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等學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⑷指導、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⑸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⑹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⑺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⑻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⑼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1.市、縣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⑴執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⑵負責組織本地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前教育、組織考試、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考生認證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⑶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⑷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⑸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⑹各市、縣招委辦事機構應設信訪咨詢專門場所,固定專門人員負責高考錄取的信息發布和政策咨詢工作,及時受理考生來信、來訪。
82.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⑴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⑵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⑶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⑷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⑸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⑹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⑺負責考生的信訪咨詢工作;
⑻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⑼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六、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83.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教育考試院、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省教育考試院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84.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⑴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⑵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⑶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⑷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⑸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⑹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⑺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⑻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⑼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⑽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⑾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85.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七、附則
86.文中所提“市”為設區市和華北石油管理局,“縣”為縣、縣級市、區。
87.本實施辦法由河北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