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訊,為規范河北省天然氣價格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天然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河北省實際,河北省制定出臺了《河北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于8月20日起試行。
該辦法還明確,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應作為開發建設成本計入商品房價格,由房地產開發單位繳納,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
天然氣經營企業利潤率不得超8%
辦法規定,天然氣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其中,城市管道天然氣制造成本由購氣成本和配氣成本構成。購氣成本包括天然氣出廠價格及管道運輸價格;配氣成本包括折舊費、維修及維護費、氣損費、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燃料動力及輔助材料費、攤銷費等。輸氣損耗按不超過輸氣量8%計算。
利潤是指天然氣經營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應獲得的合理收益,企業凈資產利潤率按高不超過8%核定。稅金是指天然氣經營企業依據國家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金。
建立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與汽油零售價格掛鉤機制。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與汽油零售價格比價關系,隨汽油零售價格調整而相應調整。車用天然氣銷售價與購進價之間的價差扣除加氣站的合理購銷差價后形成的收入,上繳地方財政,統籌用于天然氣價格調整發生的補貼支出,具體辦法將另行下達。
居民用氣價一年聯動不超一次
天然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與政府指導價相結合的方式,按其經營方式實行分級管理。城市天然氣居民用氣及車用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用氣到戶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城市燃氣初裝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授權設區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據悉,相關部門還將建立起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與上游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辦法規定,當上游天然氣價格或管道運輸價格調整時,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可同向作相應調整。居民用氣價格原則上一年聯動不超過一次。
居民用氣實行價格聯動機制前,在制定初始價格時,應將天然氣價格聯動方案一并聽證。聽證之后需啟動價格聯動機制時,可不再舉行價格聽證會,由設區市、擴權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核準后向社會公布。
房產開發單位繳納燃氣初裝費
城市燃氣初裝費由公共管網建設費和庭院管網建設費構成。既有住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其中,公共管網建設費要逐步納入配氣成本,適時取消。庭院管網建設費可參照工程造價定額核定。
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應作為開發建設成本計入商品房價格,由房地產開發單位繳納,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
同時,辦法還規定,天然氣經營企業不得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的天然氣燃燒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戶收取帶有強制性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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