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訴人于2003年8月6日到被訴人處工作,與被訴人簽訂了期限自2003年8月6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申訴人從事銷售工作;合同第51條約定:“甲方違反國家和本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本合同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解除合同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30%(高不超過百分之一百),支付乙方違約金。”2006年2月22日,被訴人以經營狀況發生變化為由(但未提交其經營狀況發生變化的相關證據),書面通知申訴人自2006年2月23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表示將向申訴人支付相當于四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3587.50元和尚未發放的2006年2月份22天的日工資;申訴人不同意被訴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訴至仲裁委。
申訴人要求被訴人: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97952元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248976元;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61200元;3、按一個月工資支付未提前1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000元。
被訴人辯稱:被訴人應當支付申訴人違約金,其余的仲裁請求均不成立。
仲裁委裁決:1,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違約金四萬六千二百七十元八角;2,駁回申訴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勞動爭議案件中經常使用而又極易被混淆的三個概念。
一、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給付勞動者的一種補償。
(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處理意見》(青勞社[2002]9號)等法律法規中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分為兩種:一是有上限的經濟補償。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多不超過十二個月。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二是無上限的經濟補償。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高數額的限制。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比如:甲在某外資企業工作期間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這種情況下單位可以與甲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按照每滿1年給予甲本人1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性質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上一項極有特色的制度,充分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和目的。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性質,主要有三種學說:
1,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作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主要是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不間斷工作的時間。2,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主要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行使單方解除權情形,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3,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趹椃、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渡過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勞動者的月工資×工作年限(某些情形下多不能超過12個月)
這里勞動者的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狀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當地低工資標準計算!敝幎,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當地低工資標準計算。
另外,根據《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第三十八條“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計算標準,按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得平均工資計算,不滿12個月的按勞動者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實得平均工資計算!敝幎,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應為實得工資。
二、違約金
違約金是勞動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違約方給守約方支付的固定金額。
比如:乙在,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為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對方3萬元人民幣。這3萬元人民就是違約金。
(一)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是合同法規定的違約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違反合同時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但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否作為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各國法律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認可違約金條款,有的國家則在法律上禁止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數額,而我國《勞動法》未對這一違約責任的方式作出規定,但在勞動合同的實踐中,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被普通適用。違約金是對違反勞動合同所承擔的責任,具有懲罰的性質。
(二)違約金的確定
違約金的存在與否以及金額多少取決于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但是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合同的任何約定不能顯失公平,勞動合同也如此。因此違約金的數額應當與用人單位對員工的付出以及員工的工資相聯系,遵循公平、合理原則,不能漫天要價。雙方對違約金的數額發生爭議時,仲裁員或法官可以根據事實和經驗判斷裁斷一個合理的數額。
各地出臺的勞動合同條例或規定,對違約金也是采取了各種不同的態度。北京對違約金的數額作出了限制,《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鄙虾、江蘇等地則對違約金限定于兩種情形,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督K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雙方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
三、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過程中,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自己的違法或違約行為而向對方支付的經濟損失賠償費用。賠償金大多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強調的是過錯責任。即使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也可能發生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賠償金的數額并非以勞動合同約定數額來計算,而按照直接經濟損失額為依據計算。比如:企業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職工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需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綜上,本案被訴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的是違約金而并非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