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促銷員車禍受傷
2006年10月26日晚,在某超市公司商場上班的女促銷員賈某,由領導安排清點貨物。推遲下班后,賈某步行返回租住處時被車撞傷。因時值凌晨,街上行人很少,撞人后肇事駕駛員逃逸,現場沒有人看見。幸好當晚一起加班的另一促銷員,吃過夜宵后剛好路過那里,發現賈某被車撞傷,于是將她送往醫院搶救,花去醫療費3萬余元,全由賈某本人支付。
用工主體難定
據賈某投訴說,她是外地某公司聘請的促銷員,在該超市公司所屬商場推銷上海某公司生產的舒心系列產品。但事后調查,該單位促銷員名冊上根本沒有這個人。原來她是借用別人身份證,由該商場辦理促銷員上崗證后上班的。盡管平時上班賈某由該商場管理,但不是該單位員工。其工資由代理商按銷售總額提成計發,并非由該商場所屬公司發放。該商場只出租柜臺,收取租金。出事后,賈某曾多次要求公安交警部門追查未果,更沒有一家單位敢承認她是自己的員工,并為她承擔醫療費和補償責任。終于在2007年10月23日,賈某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
工傷認定無門
按照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但申請工傷認定時,首先必須提供勞動關系等證明材料。
從本案來說,賈某上崗前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出事后又無法提供有關證據。按照《條例》規定,本案辦法,只能讓賈某補正勞動關系有關證據。本案工傷認定經辦人告知賈某補正后,賈某曾去銀行查詢匯入工資帳號,但遭到婉拒;在商場上班時,賈某雖已辦理上崗證,但證上未蓋印章,也并非聘請單位所發,不能證明勞動關系。因此,她申請工傷認定后,一直無法提供有關證據。勞動保障部門也就無法對賈某的受傷作出工傷認定。
申訴民事損害
鑒于上述特殊情況,本案工傷認定經辦人只好建議賈某依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以民事損害向法院申訴。但目前有關工傷認定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即對現實中遇到的特殊情況,既不能與民事訴訟一樣,可以依法中止或終止,又不能延長申請和認定時限,只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工傷或不是工傷兩種結論。而在調查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并非這么簡單。尤其像本案工傷認定,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至規定的申請期限。申請人賈某都無法提供有關證據,究竟由誰雇傭,連她自己也說不清。因此,遇到上述情況,此案只能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轉送法院處理。
我們該怎么辦?
認定工傷,首先必須審核確認用工主體與勞動者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工傷認定經辦人又無法查清,則很難做出認定結論。特別是許多未參保的外來務工者,事先未簽訂勞動合同,提供的材料不全,事實不清,即使按規定告知其補正,也往往難以提供。因為勞動者處于弱者地位,許多證據掌握在用人單位。雙方發生爭議后,某些未參保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應負的工傷補償責任,不肯配合、協助工傷調查,更不愿主動提供有利于受傷職工認定為工傷的證據。即使告知其舉證,也往往置之不理。有的甚至隱瞞事實,拒絕詢問,給工傷認定工作增添了不少難度。
目前,許多個體私營企業和建筑施工單位,大多實行承包經營,隨意招用解雇員工,職工流動性大,用工管理不規范,并且有不少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勞動關系錯綜復雜,往往很難確認。即使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第5條規定,由當事人向勞動仲裁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如果遇到特殊情況無法查證,勞動仲裁也很難裁決。而未經工傷認定,仲裁和法院也往往不予受理。本案說明,勞動者上崗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非常重要。否則,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沒有相關證據,則留下后患,將給自己帶來許多麻煩。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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