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健全職業教育法治保障,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部署,我們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與過程
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提出一系列新要求。黨的十九大提出:“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強調“要高度重視職業教育,大力推進產教融合,健全德技并修、工學結合的育人機制”,要求“出臺靈活有效的優惠政策,厚植企業承擔職業教育責任的文化環境,推動職業院校和行業企業形成命運共同體”。2019年國務院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舉措,職業教育進入新的發展時期。現行《職業教育法》已經不能適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訂,為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職業教育法》修訂列入立法規劃,教育部在此前工作基礎上,加快修法工作。先后配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開展調研,圍繞法律修訂涉及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委托多所高校開展專項立法研究。修訂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召開多場研討會,對初稿進行了反復論證,并征求了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教育部門、各職業教育教指委以及職教學會、職教所等研究機構的意見。此后,又聽取了中華職教社的意見,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積極進行制度創新,緊緊圍繞職業教育是類型教育的定位,統籌設計法律制度體系;緊緊圍繞職業教育領域熱點難點問題,增強制度針對性;緊緊圍繞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實踐,及時將實踐成果轉化為法律規范,在原法基礎上,共修訂調整41條,新增15條。具體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增加實施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第四條),將黨的領導落實為制度規則,增加關于職業學校治理結構的規定,明確公辦職業學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的領導體制是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第三十二條)。
(二)明確職業教育內涵、定位和發展原則。參照國際上關于職業教育的定義,明確職業教育內涵(第二條)。強調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不同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的定位(第三條),規定國家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實施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分類發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實施原則(第四條)。
(三)健全職業教育舉辦機制。落實職業教育“由政府舉辦為主向政府統籌管理、社會多元辦學的格局轉變”的要求,推動多元辦學,規定國家重點支持建設高水平職業高等學校(第十八條);強化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的權利與職責(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創新舉辦形式,支持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第二十四條)。
(四)完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破解交叉管理、政出多門的突出問題,規定職業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第十條第一款);建立協調機制,規定建立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第十條第二款);強化省級統籌(第十條第四款);健全支持體系,規定設立國家職業教育指導咨詢委員會(第十七條第二款)。
(五)明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框架。明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內涵(第十二條)。推動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及其他學習成果互通銜接,規定建立“1+X”和“X+1”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打通職業學校教育發展通道,向上包括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第十三條);向下融入義務教育,加強職業啟蒙教育(第十六條)。同時,推進中等、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貫通培養,可以實行彈性學制(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六)完善產教融合制度支撐。把促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作為基本導向,著重解決職業學校“一頭熱”、行業企業參與積極性不足的問題。強化企業辦學權利(第二十一條);確定產教融合型企業制度,明確條件和優惠政策(第二十三條),明確校企合作的形式(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推進學徒制培養(第二十七條);促進行業企業參與職業學校招生、專業設置管理、培養方案制定、質量評價等全過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七)建立職業教育教師教育體系。著力破解職業教育教師專業性不足的瓶頸問題,強化政府責任,規定國家設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基地,加強專業化教師培養培訓(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明確職業教師應當具備實踐工作經歷和技能水平(第四十條第一款);完善技術技能人員轉任專業教師制度和技術技能大師制度(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
(八)健全職業教育質量評價機制。新增關于質量評價的條款(第三十五條),確立了政府評價、行業評價和學校自評,明確評價的組織形式、內容要求等,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評價制度。規定職業教育質量評價應當吸納行業、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九)擴大職業學校辦學自主權。推動職業學校面向市場、面向就業自主辦學,落實職業學校管理自主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按照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的要求,強化教學自主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擴大學校薪酬分配自主權(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給予更大招生自主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十)健全職業教育經費投入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職業教育的經費投入職責(第四十八條),明確政府統籌使用經費、支持職業教育的要求(第五十一條),進一步強化了企業投入和職業學校多元籌措經費的體制機制(第四十八條)。
(十一)營造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社會氛圍。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提高勞動者和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并把每年5月的第2周確定為職業教育活動周(第九條)。同時,強調職業學校受教育者平等地位(第四十三條)。
(十二)強化法律責任。按照立法規范化的要求,單獨增加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政府責任(第五十四條)、明確了企業責任(第五十五條)、學校責任(第五十六條)和實習單位責任(第五十七條),體現法律強制性。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職業教育國際交流合作(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職業教育信息化(第二十八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審批(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職業學校技能大賽(第三十一條)、學生權利義務和實習保障(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等作了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技工學校特別是技師學院的法律地位。目前,技工學校已納入中等職業學校管理,此次修訂根據《實施方案》,增加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經審批,可以設置為職業高等學校的表述。
(二)關于是否保留初等職業學校教育。為保持義務教育的統一性,取消初等職業學校教育(實踐中全國僅有職業初中15所,且已統計入義務教育學校,可以作為義務教育的特殊類型),刪除了原法中關于初等職業學校教育的表述。
(三)關于采用職業高等學校的概念。為落實類型教育的定位,用職業高等學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職業學校概念。職業高等學校對應于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專科、本科層次。
(四)關于職業教育等級。將職業教育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級,為將來推動職業教育體系對接國家資歷框架奠定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