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其中規定,不按照規定的公開范圍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的,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等,可依法追究責任。 該試行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不按照規定的公開范圍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的;違反保密審查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而公開政府信息的;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造成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并產生不良后果的;不及時編制、更新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拒絕、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來源: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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