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后方能上崗? 根據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必須根據其工作崗位的要求,按該標準相應的內容進行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規定的學時。由于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特種作業的不安全,將會給國家生產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很多的危害。發生事故的根本原因,都是因為安全教育不足,特種作業人員缺乏較全面的安全技術知識,或者是有章不循、思想麻痹;措施不當等造成的。因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對全國特種作業人員有一個統一的考核要求,加強科學管理,堅持考核上崗、持證作業,將會提高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極大地減少由于特種作業的不安全而引起的人身和設備事故,保證現代化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2、為什么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在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根本原因大多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因為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等。如作業場所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缺乏必備的安全生產知識;所使用的設施、設備、工具、器材沒有合格標志,不符合安全標準,相應的存在一定的缺陷;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等。鑒于生產安全事故 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因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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