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重點技工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建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質量管理體系,提高學校教育管理的整體水平,提供滿足社會各方要求的教育服務,使技工教育與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就業相適應,依據《技工學校工作條例》和《國家重點技工學校標準(修訂)》,引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思想、原則和方法,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重點技工學校。 第三條 學校應運用下述質量管理原則建立、改進其質量管理體系,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一)以學生、家長和用人單位(以下簡稱顧客)的需要為出發點,按照市場需求設置專業,確定培養目標,滿足顧客要求并爭取超越其期望值; (二)學校領導應始終關注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動員全校教職員工積極參與; (三)在管理和教育服務工作中,應采取過程方法和系統方法,通過有效運作,提高學校實現目標的效率; (四)應根據實際需要,持續改進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及工作內容。 第二章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通過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配套的文件和其他形式予以記載(以下簡稱形成文件),采取切實措施組織實施,保持有效運行,并不斷改進和提高其工作水平。學校的質量管理體系應做到: (一) 滿足《國家重點技工學校標準(修訂)》要求; (二)識別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有關活動; (三)確定這些活動的順序和相互作用; (四)確定有效控制這些活動過程的準則和方法; (五)確保獲得必要的資源和信息,支持這些活動的開展和監控; (六)檢查和評估這些活動; (七)采取必要的措施,實現這些活動的預期效果,并得到持續改進。 第五條 學校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一)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二)質量手冊; (三)本標準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四)學校為有效策劃、實施和控制其質量活動所必需的文件; (五)本標準所要求的記錄。 第六條 學校應編制和保持質量手冊,對學校質量體系做出系統、完整而又扼要的描述。質量手冊包括: (一)學校的質量方針; (二)學校的組織機構、質量責任及其相互關系; (三)為建立學校的質量管理體系所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對其引用; (四)與質量管理相關聯的活動及其相互作用的文字表述。 第七條 學校的質量管理體系所要求形成的文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控制?刂频膬热莅ǎ (一)文件發布前得到批準,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 (二)文件更新時需再次得到批準; (三)確保使用現場可獲得有效版本的相應文件; (四)保持文件清晰,確保易于識別; (五)確保識別外來文件,并控制其分發; (六)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作廢文件留存時應進行適當標識。 第八條 學校應建立并保持質量工作的記錄,以提供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據。記錄應保持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記錄的標識、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所必需的控制準則和方法。 第三章 學校管理職責 第九條 學校應根據質量管理的需要,合理設置教學開發、招生、學生管理、教學管理、教學實施、就業推薦等相關職能科室,明確規定其職責和權限,并確保得到溝通。 第十條 校長應通過以下活動,確保達到顧客滿意: (一)向學校各級人員傳達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政策法規要求; (二)確定顧客的要求并確保在服務過程中予以滿足; (三)制定學校的質量方針; (四)制定學校的質量目標,確保為實現該目標所需要的策劃工作; (五)進行管理評審; (六)確保獲得質量管理體系所要求的資源。 第十一條 校長應確保在制定學校質量方針時體現以下原則: (一)與學校的辦學宗旨相適應,符合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及其政策法規的要求,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就業的要求; (二)滿足顧客要求和持續改進的內容; (三)提供制定和評審質量目標的框架; (四)在學校內得到溝通和理解。 第十二條 校長應確保建立質量目標,并在相關職能科室和崗位職責上得到分解。質量目標包括滿足教育服務要求所需的內容。質量目標應是可測量的,并與質量方針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校長應指定一名干部負責學校質量管理體系工作,并代表校長行使以下職責和權限: (一) 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得到建立、實施和保持; (二)向校長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業績和改進的需求; (三)確保在整個學校內增強滿足顧客要求的意識。 第十四條 校長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管理評審,以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在管理評審時,學校應確定、收集和分析適當的數據,包括內部審核結果,顧客反饋意見,質量目標的完成情況,預防和糾正措施的狀況,以往管理評審的跟蹤情況,以及可能影響質量管理體系的內外部環境的變化。 管理評審應對質量管理體系及其工作的有效性、教育服務質量與顧客要求的符合性和資源需求情況做出評價。管理評審還應對質量管理體系改進的機會和變更的需要做出評價,包括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進行評審,并應保持管理評審的記錄。 第四章 學校資源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應確保獲得各種資源,保證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以滿足顧客要求,提高顧客滿意度。 第十六條 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配置與學校規模相適應的領導班子和教職工隊伍,確定各類人員的素質要求,提高全員的服務意識,確保學校教職員工在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方面符合要求,并能夠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學校應通過對教職員工進行培訓或采取引進、外聘等其他措施,滿足學校工作的需求,并保持對教職員工業務檔案的適當記錄。 第十七條 學校應確定、提供并維護滿足教育服務要求和有關規定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 (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包括教室、實驗室、專用教室、實習教室或工廠、圖書館等)和運動場地等; (二)理論教學、綜合技能培訓、實習、實驗、體育等設備設施; (三)教學資料、專業書籍、圖書、報刊雜志; (四)生活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學校應確保校園環境安全、衛生、美觀,保持良好的校園文化氛圍和育人環境。 第五章 教育服務的實現 第十九條 學校應策劃和開發教育服務所必需的工作過程,其方法和內容應與本標準第四條的要求相一致。內容包括: (一)質量目標和要求; (二)所需工作及其相互關系; (三)為確保有效控制這些工作過程應建立的文件; (四)質量的評估方式; (五)所需的資源等。 第二十條 學校應確定顧客的要求和期望,包括顧客明示的要求、預期目標的要求以及增強顧客滿意度的附加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在充分的市場調查和畢業生信息反饋的基礎上進行教學設計和開發,主要包括新專業的開發和對已有專業的改造。設計開發的全過程應得到控制,并保持記錄。設計開發的基本要求是: (一)設計和開發的依據是顧客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二)設計和開發的成果必須滿足上述要求,并形成文件,經批準后執行。文件包括:專業描述、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目錄以及資源配置要求; (三)在適宜的階段,應對設計和開發的成果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 (四)設計和開發的更改應在實施前得到批準。適當時,應對更改的局部或整體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所招收的學生,應確定他們實際的文化和技能水平,并根據具體情況對教學計劃做出相應的調整,以確保實現教育目標。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對教育服務工作的控制進行策劃,對直接影響教育服務質量的關鍵環節實施重點控制。主要控制點應包括德育工作、學生管理、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就業推薦、后勤服務等?刂频闹饕獌热輵ǎ (一) 制定服務規范,明確各類員工提供服務時應達到的要求; (二)必要時提供作業指導書,描述提供服務的程序; (三)使用適宜的設備、設施,并有計劃地進行維護和保養; (四)針對教育服務的不同階段和內容,設計并實施適當的檢查、考核和監測。 第六章 質量評估和改進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對教育服務的質量進行考核、檢查和評估,以證實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務符合社會各方需求,確保學校質量管理體系及其持續改進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作為對質量管理體系業績的一種考評,學校應就學生、用人單位對學校教育服務的滿意度進行調查,并確保這些信息得到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進行內部審核,以確定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得到有效實施和保持。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規定審核的準則、范圍、頻次和方法。有關責任人應確保及時采取措施,以消除所發現的不合格及原因。內部審核應保持記錄。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對學生操行、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和職業技能進行定期考核,以證實達到質量目標的情況。當未達到規定的質量目標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糾正,以確保教育服務實現規定的目標。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對教育服務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以驗證教育服務要求已得到滿足。這種檢查和評估應在每一學期進行,并需要對畢業生進行跟蹤調查,同時保持符合要求的證據。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確保教育服務中不合格項的控制,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規定不合格項的類別、不合格項的確認、不合格項的評審和不合格項的處置。應保持對不合格項控制的相關記錄。 第三十條 學校應采取措施,消除教育服務中的不合格或潛在不合格的原因。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記錄所采取措施的結果。利用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審核結果、數據分析、糾正和預防措施以及管理評審,持續改進學校質量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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